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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教材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06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知识载体,是教学活动的基本工具,是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材建设,推进教材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材建设工作包括:教材选用、教材征订、教材发放、教材编写、等内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职责

1.负责全校教材征订计划的审核、管理,负责及时向图书代办站下达采购任务。

2.统筹全校教材建设和教材研究工作,负责审定各系(院)选用的教材,做好本校教师主编、参编教材的审核工作。

3.组织各系(院)按照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及课程教学大纲制定本系(院)的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教材征订计划,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材研究、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教材征订的参考依据,加强对教材征订工作的科学管理。

4.负责协调各部门教材征订工作。

5.评估分析学校教材征订使用情况。

6.督促图书代办站统计学校每学年度教材使用情况,并按省教育厅要求完成数据上报工作。

第四条  图书代办站职责

1.负责按教务处审定的教材征订计划采购各系(院)春、秋两季的教材、教学参考书,并负责教材、教学参考书的发放及库房日常管理工作。

2.图书代办站负责于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向教务处提交上学期教材订购数、发放数及剩余量,如果某种教材剩余量过大,需说明原因。

3.图书代办站负责向教务处、财务处及各教学班级提供学生书本费结算数据,向财务处提供各系(院)教师领用教材及教学参考书费用结算数据。

第五条  各系(院)职责:

1.负责本系(院)教材征订计划的制定,选定、审核教材的版本。

2.组织各教学班级领取、发放教材,负责教师用书的领取发放。

3.当出现教材质量、征订错误及其它问题时,负责及时与教务处、图书代办站联系,并协助妥善处理问题。

4.负责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教材的选用

第六条  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教材选用的若干规定,对已有较多版本的教材应择优选用;根据学科、专业的调整,适时地完成教材的更新换代。

第七条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各门专业课程所用的教材,应由各系(院)教研室集体讨论、选订,各系(院)尤其是课程负责人在选用教材时应严格把好教材质量关,以确保高质量的教材进入课堂。

第八条  各系(院)应建立选用教材审核制度,按照适用、优质、选新、选特和限价的原则选用教材。适用是指教材名称和内容与课程目标、教学内容相符;优质是指应选用省部级以上的获奖教材、规划教材或同行公认水平较高的教材;选新是指同类优质教材中尽可能选用近三年新出版的教材。选特是指选用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我校学生实际需要的具有特色的教材。限价是指尽量避免选用定价过高的教材。

第九条  选用教材的具体要求如下:

1.根据我校各专业教学计划所开设的课程,系(院)应选用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鼓励使用国家级和省级“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教材以及各级各类获奖的优秀教材;

2.对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发展迅速、国际通用性强、可比性强的学科和专业,鼓励直接引进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原版教材;

3.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教材(包括实验教材)。某些课程确因教学改革需要而需增发其他教材的,须由所在系(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选用;

  4.教学基本要求相同的课程,应选用同一教材。特别是全校公共课程、平行班级较多的课程所使用的教材,不能因任课教师不同而随意订购。

第十条  选用或改用新教材,应有合理理由。凡选用我校教师参与编写的非统编教材,须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院)审核并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及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征订、使用。

 

第四章   教材的征订

第十一条 教材征订由开课单位负责。各系(院)主任负责教材征订工作,各系(院)教学副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负责具体实施,教务处教研科每年春、秋两季(每年12月预订下一年春季所用教材;6月预订当年秋季所用教材)组织教材的征订工作,各系(院)组织教研室依据教学计划填报“衡阳师范学院教材征订表”,并且认真核对“衡阳师范学院教材征订表”上所要求填报的各项内容,做到不错订、不漏订、不积压。“衡阳师范学院教材征订表”需经系(院)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教研科汇总,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再交图书代办站统一订购。 

第十二条  所订教材应以征订计划中教材ISBN号为准,如ISBN号不详,则依次以书名、作者名、出版社名为参考依据征订。

第十三条  在春、秋两季教材预订期间,各教研室应按教学计划一次报齐所用教材,如发现错订、漏订情况,应及时向教务处申请临时增订。

第十四条  图书代办站在教材征订期间,如发现无法按时完成征订计划内容,应及时与教务处及相关系(院)联系,共同协商,调整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临时增订或改订的教材需单独填报《教材增(改)订申请表》,经系(院)审核,报教务处及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图书代办站负责联系征订,图书代办站应尽力负责联系,尽量保证教材的及时供应。

第十六条  各教研室在预订教材时需经教研室老师认真讨论,仔细核对征订数目,征订数目应考虑教师用书在内,除特殊情况外,各类教材书籍一般情况下只能用一届订一届,不得多订购。

第十七条  凡经系(院)主任签字同意采用的教材,采购到位后不及时组织学生领用或在发放时出现教材与课程不合,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各系(院)负责。

第十八条  凡未经系(院)主任同意擅自更改的教材征订计划,由此引起的事故,由擅自更改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教材的发放

第十九条  对预订或购买的教材,图书代办站应及时到书店或邮局提取,经核对质量和数量无误后入库并保管好,不得丢失及污损。

第二十条  学生用书的发放应在新学期开课前进行,最迟应在新学期开课后第一周内发放完毕。各系(院)负责组织学生,以班为单位,由学习委员或专人负责到图书代办站办理领书手续。在领取教材时一定要参照经教务处审定的征订计划,认真清点书的种类及数量,确认后签字。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用书的发放应在每学期开课前完成,由各系(院)教学秘书负责按照本系(院)任务安排和教材使用计划,统一到图书代办站领取。教师连续讲授同一课程,如教材无变化,使用期限为3年。

第二十二条  各系(院)资料室及其它培训、进修人员所需教材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与图书代办站联系征订,或自行到图书代办站购买。

第二十三条  凡领取的教材、讲义,如发现错装、缺页等情况,图书代办站应及时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借口直接向学生推销、发放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对于私自推销教材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放结束后,图书代办站应提供班级教材发放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教研科,一份给相应的班级,一份库房留存作为发放依据。

 

第六章  教材的编写

第二十六条  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是紧密结合我校教学改革的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精品战略,抓好重点规划,注重专业配套,注重素质教育、创新能力及实践能力的培养,为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创造条件,鼓励学校教师多出书、出好书,编写质量高、适用性强、具有学科特色的教材。

第二十七条  教材编写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编写教材前先由编者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编者要认真研究、分析国内外同类教材的特点,在总结教学改革与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确定教材内容。教材编写大纲要以教学计划、课程基本要求为依据,经教研室或系(院)讨论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为教材编写的依据。编写时,要遵守编写教材的基本要求,提高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保证教材的质量。编写完成后,将样书交所在系(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自编教材的出版发行。教材编写完成后,由教务处组织出版、发行。自编教材包销数量,根据我校实际使用量和可使用时间合理估算,由主编申请、系(院)审核同意,经教务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原则上是不积压、不报废。自编教材经批准后一般只使用3年,师生反映比较好的自编教材,3年后如需继续使用,必须按规定程序再次审核。

第二十九条  自编教材的奖励按照《衡阳师范学院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确因教学需要,必须自编讲义时,应经教务处同意后,所在系(院)方可组织力量编写,所编讲义应送样本到教务处备案,若需支付费用应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一起核定成本金额。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衡阳师范学院教材工作管理条例》(院教字[2005]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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