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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21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规范教学行为,确保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及《衡阳师范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规定》(校教字【201812号)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是以教学质量为对象,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对教学建设、教学过程、教学效果的保障与监控。

第三条 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教学为中心,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依据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促使学生全面发展,打造人才培养特色;树立育人为本,质量第一的理念,实行全程监控,全员监控,全要素监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遵循教育规律,建立健全科学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机制和评价体系,推进三级管理。

第四条  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教学建设,改善教学条件,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保障;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标准、评价标准,为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提供依据;研究教学中的新事物、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指导;促进和激励教师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为提升教学质量提供动力;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和监控体系,为教学质量监控提供科学方法。

 

第二章 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长是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主管教学的副长负责全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学党政联席会议每学期至少一次专题研究教学工作。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的指导机构,制订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安排和实施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制订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审议有关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的规定,审定有关教学质量监控评价结果。

  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的主要职能是:院教学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的要求,制订本院的实施方案,负责对本院教师教学质量、学生学习质量、教学管理质量的监控和自评,对本院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与建设措施,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报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务处等部门开展教学工作的检查与评估。

 各专业系(部)是组织教学活动和实施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基层组织,负责执行并落实本院的质量监控与评价实施方案、建设方案和整改措施,负责对本系(部)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并按学校和学院要求做好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第三章  教学建设保障

  教学建设包括教学设施、教学资源、教师队伍等方面的建设。院应根据学校整体部署加强教学建设。

第十条  教学设施和资源建设

1.学根据教学需要和发展规划,提出本院教学设施建设计划,并报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

2.分管实验室和教学设备副院长、实验室主作和实验员,应及时向规划建设处、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图书馆、信息与网络中心、国际交流处等部门,提出问题,反馈意见,努力改善条件,确保教学设施、教学仪器设备等满足教学需要确保实践教学正常开展。

第十  教师队伍建设

1.院长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提出本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按人事处的要求,让教学委员会成员和教学督导参与听课,把好教师资关,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确保教师队伍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满足教学对高水平教师的需要。

2.协助和配合人事处、教务处,制订青年教师导师制等制度,共同做好教师准入、教育、培训、考核和奖惩激励工作。

第十  专业建设

1.专业设置要符合社会需要,与学校定位相适应,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要求。申办新专业应充分论证,由教务处统筹,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同意。

2.系(部)主任负责制订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促进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社会需求,并逐步形成专业特色。

3.适时根据需要,做好专业结构调整工作。

4教务处及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指导下做好专业建设评估工作

第十  课程建设

1.教学委员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科学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科学设置课程。

2.配合教务处及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全程监控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情况,尤其重视新开的课、新教师的课、新专业的课、实践课的监控

3.制订课程建设评估办法,科学、准确地评价课程建设质量,全面提升课程建设质量,为部分课程实现校级优质课程、省级精品课程、国家级精品课程目标奠定基础。

第十  教材建设

1.制订学院教材征订办法,系(部)主任在学院领导配合下,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优质教材。

2.选用教材必须征求任课老师、系(部)主任的意见,充分论证,公开透明,确保质量。

3.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教师自编教材。自编教材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保证质量。

 

第四章 教学过程监控

第十 人才培养方案监控

1.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考虑同行专家、用人单位的意见,为培养高质量的专业人才提供保障。

2.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3.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如需调整,须由系(部)提出,教学委员会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和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

4.院领导和教学督导应不定期地对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执行情况

十六  质量标准监控

1.在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参与指导下,制订和完善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体系。该体系包括课堂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三个子系统的质量标准。课堂教学质量标准系统由课程教学大纲编制、教学进度表制定、教材选用、授课、作业批改、考试考核等环节质量标准构成。实践教学质量标准系统由实验教学、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质量标准构成。教学管理质量标准系统包括专业建设考核标准、课程建设质量标准、教材建设质量标准,以及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教师教学评价标准、教学事故认定标准和学生学科竞赛管理标准等。

2.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须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

3.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开展教学管理活动。

十七 教学大纲的监控

1.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制订教学大纲,根据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活动。无教学大纲的,不得向学生开课。

2.在组织教学活动过程中,因社会需求或课程改革确需调整的,以系()为单位,利用寒暑假时间集体研制,经院长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审核批准的大纲不得启用。

十八 课堂教学的监控

1.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本课程在整体课程结构中的地位和任务,明确教学目的,注重重点、难点、关键知识的讲解方法,认真写好教案或制作好课件。如有必要,各系应组织集体备课或预讲演练。要按要求抓好课后辅导和作业批改,指导学生完成课程论文或有关实验。

2.课堂教学实行记录制度,由学生代表负责,客观、准确地反映课堂教学的内容和学生出勤情况。月底由学生代表将课堂教学记录汇总表报所教学秘书备查。每学期结束时,学将课堂教学记录收齐装订成册,以便教务处检查。

3.严格执行调停课审批制度。教师因故需要调停课的,必须在授课前一天(突发事件例外)提出申请,主管副院长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教学秘书通知学生。教学副院长应跟踪了解调停课补课情况。

学校统一组织有关活动需要调停课的,由学负责通知到学生。调停课情况一律载入课堂教学记录。

4.协助教务处、学生工检查教师、学生到课情况,学生到课率与教师课时津贴挂钩。

5.组织和培训学生教学信息员,协助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收集与反馈教学信息,做好信息收集与反馈。

6.院级教学督导应根据安排,随机听课,并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校级教学督导的听课意见,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反馈,学院再反馈教师本人。

7.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课堂教学比赛,督促和鼓励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十九 实践教学的监控

1.凡纳入培养方案的实践课程,均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实施计划,经院长审核后,方可执行。

2.加强对专业实践教学的组织与指导,按合理的生师比选派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

3.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加强和优质示范性中学、品牌企业的对接,满足实践教学需要。

4.实践教学结束后,学生应撰写实践教学环节报告,指导教师及实践教学单位应对学生实践过程中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作出科学评价;学生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档案。指导教师和学院副院长应当对教学实践环节的组织与实施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实践教学结束后及时报送教务处。

5.指导教师要引导学生紧贴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选择课题,鼓励学生开展技术创新、科学创新。应当结合本专业特点,明确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要求。院级教学督导不定期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抽查评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6.配合团委、科技处、教务处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学生成绩折算成一定学分。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的监控

1.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规范的考试大纲、试卷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2.学风与考风建设,严格考试纪律,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杜绝考试舞弊现象,发现违纪行为,及时报告,严格处理并张榜公布。

3.持试卷管理和考试成绩分析制度,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和改进教学。

4.配合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学生处加强对考试的巡视,并对课程考试试卷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 教学效果的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 课堂教学效果评价由学院配合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组织学生、校级督导和院级教学督导共同评价。

第二十  年终由学院配合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组织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考核评分,并做好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第二十  接受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牵头组织二级学院教学工作评估专项教学评估。教学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绩效津贴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  每年配合招生就业处牵头组织毕业生跟踪调查,了解用人单位评价意见,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

第二十  学院每年应对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应届毕业生质量进行分析总结,并向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提交总结报告。

二十六  每年组织院级教学督导开展实践教学效果检查评估。

  定期通报或适时公开有关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的情况,同时建立教师学生班级等单位或个人的数据库,作为评价单位或个人教学质量的依据。

 

 

 

第六章  

 教务处组织下,有序开展教有关教学比赛活动,鼓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教研水平。对在教学和教研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应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配合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等部门组织每年度教师教学业务考核和业绩考核,对优秀成绩者给予表彰,并作为教师评先评优、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三十条 配合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执行教师教学工作警示制度。学对被警示的教师要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教师视情况应按学校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 在教学与管理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渎职或失职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 本规定由文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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